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87号公告,对本公司及国内另一家企业提出的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有机硅中间体)反倾销作出了初步裁定,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对进口于上述国家的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相关公告已于2008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
2009年5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1号公告,公布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进口自韩国和泰国的进口该产品征收5.4%—25.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有机硅中间体是本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本次反倾销立案调查终裁对公司有机硅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机硅反倾销终审裁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