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全面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允许民企、外资企业等社会各界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1月9日,国家自然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大的方面内容, 11条具体改革内容。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今后将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这是对同一矿种不同层级管理的考虑。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但增加了一条,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向内外资企业开放,这是重大改革举措。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是内部的重大改革。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储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这是非油气的部分。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缩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这几类要进行评估。另外还有一类,就是以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的矿产资源也要进行评审备案。
自2012年以来,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