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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宣判
更新时间:2021-01-07 来源:中化新网
  

  中化新网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2021年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万余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万余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3万余元。

  该案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已由该院审结,依法对被告海蓝公司主管安全生产人员、无废物处理资质人员以及具体实施运输、倾倒行为的人员一并追究了刑事责任。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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