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特别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着力提高企业违法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控矿山、危化品、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近期,湖南、江苏公布多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3月16日,湖南省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日常巡查中发现七星街镇虎溪村地段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气体,在进一步查实后,发现其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且经营品种多、经营时间长、影响大。
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在娄底市局的指导下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经济处罚等决定,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涟源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 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时40分,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滨海县某化机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盐酸仓库有一名人员(戴某某)正在从盐酸储罐抽取盐酸装到塑料桶内放置三轮车上,经检查人员现场口头询问,三轮车上的桶装盐酸准备运往其他铸造厂。园区安监局检查人员立即向园区派出所报告,派出所到场取证后将某化机厂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和当事人戴某某带回调查。4月22日,滨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将该案件移交至滨海县应急管理局。
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案件后,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调查。经调查,盐城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危化品经营项目(不得代存代储),在滨海业务主要由戴某某负责。戴某某为了销售方便,分别于2016年、2019年和某化机厂的法人张某某口头协商,在某化机厂内先后放了两台盐酸储罐(25吨/台)让其储存盐酸,经双方协商,某化机厂提供场地让盐城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盐酸,其使用盐酸的费用与租金相抵。2016年至今,戴某某在滨海负责业务联系,根据各家铸造厂在公安机关开取的《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统计数量,联系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由王某某发货,每次发货王某某安排槽罐车(30吨左右)运至滨海某化机厂,卸货至储罐内,戴某某根据各家使用数量,用塑料桶(25公斤/桶)分装后送往各家铸造厂。
2021年4月27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储罐内的物质进行抽样,同时查封,并安排专人送往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登记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该物质为盐酸,属于危险化学品(5月7日取得鉴定报告)。
2021年4月26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滨海县某化机厂及其主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盐城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或许可,经营、储存盐酸,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工地,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涉嫌犯罪。2021年5月7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至滨海县公安局。2021年5月13日,滨海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1年3月25日,肖某某、龙某某夫妇花费15万元人民币从何某某手中购得3个集装箱(内有汽油储罐、油桶)及改装的流动加油车一辆,用于从事汽油储存、经营活动,上述油罐位于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3月26日,肖某某、龙某某夫妇从山东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汽油(92号)储存在油罐。3月28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肖某某、陈某某(龙某某姐夫)两人驾驶改装流动加油车来到汽油储罐区,将油罐内的汽油加入到面包车内的塑料油桶内。至7时左右加油完毕,陈某某在发动面包车过程中,车厢内突然起火。火势后由赶到的消防救援队员扑灭。
事发后,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积极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接,会同市公安局内保大队、属地派出所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聘请专家对事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查明,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的油罐区防火间距不足、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无阻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无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汽油储存经营条件。肖某某、龙某某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肖某某、龙某某、何某某等未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该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16日将该案移交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移送当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1年5月8日,常熟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何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肖某某因身体原因暂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