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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迎来第二次修订
更新时间:2021-09-13 来源:中化新网
  


附件: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http://res.topqh.net/attached/ufile/202109/10/1631255061049061851.pdf

  中化新网讯 我国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迎来第二次修订。新标准实施后,从全行业需新增环保投资约50 亿元~100 亿元。

  近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了国家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炼焦化学工业是重要的煤炭能源转换产业,其产品焦炭主要供应钢铁工业,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是重要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截至2020年底,全国焦炭产能约6.34亿吨。2019年全国焦炭产量4.71亿吨,2020年与之持平。

  然而,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带来了一些生态环境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12年第一次修订。

  随着行业的发展,现行标准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存在三大不足: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一是未规定焦炉烟囱废气基准含氧量,无法控制烟气稀释排放。二是未规定焦炉烟囱废气非甲烷总烃和氨的控制要求。三是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后新增有组织排放口缺乏管控,例如废水处理站废气等。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未针对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头和过程提出控制措施要求,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环境管理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方面,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已不适合目前排放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比如,调整现有有组织排放环节名称,排放限值,增加焦炉烟囱废气基准含氧量浓度折算要求,增加焦炉烟囱非甲烷总烃、氨限值要求,增加“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控制要求等;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比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监控要求,无组织转换为有组织排口限值的确定;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比如,焦炉炉顶无组织监测点位的调整,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更新等;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

  这一新规出台后,将对焦化行业产生多大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认为,标准对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限值或无组织排放措施提出了新的控制要求,对上述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我国焦化企业及周边区域的环境改善,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新标准实施后将增加企业环保设施投入,同时对企业环境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投入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我国焦炭产能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其中山西省焦炭产能约1.33亿吨,河北省焦炭产能约8601万吨,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区产能各约5000万吨。

  目前,全国焦化企业共557家,其中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49家,非重点地区308家。

  根据“编制说明”,以100万吨焦化企业为例,标准实施后,新增环保投资约3000万元~5000 万元,占总投资约7%~12%,新增环保年运行成本约800万元~1300万元,占总运行成本约0.5%~1%。

  从全行业来看,全国焦化企业共需新增投资约50 亿元~100亿元,占全行业工业总产值1%左右;年运行成本新增约2.5亿元~4.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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