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化工园区专委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是由本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及区内重点企业、省级重点安全监控企业,与化工园区发展建设相关的公用工程、环保企业等,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是隶属于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的二级专业机构。
第二条 本专委会宗旨:围绕更好地促进我省石油和化工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章程》规定,配合并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的指导和管理;密切与我省各化工园区之间的联系,为各园区及有关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推动化工园区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化工园区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本专委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专委会在协会领导下,根据协会授权开展工作,重大事项须报协会审批。
第四条 本专委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五条 本专委会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业务范围:
(一)为政府部门制订化工园区政策、法规、指导性意见提出建议;为政府对新设化工园区认定、园区复核、园区扩园、项目入园等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为化工园区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提供编制帮助和咨询服务;组织专家组,为拟入园项目提供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性、安全和环保的可控可治进行评审、论证;
(三)收集、交流、推广国内外化工园区建设方面新的规范、规定、典型经验、管理方法和技术经济信息;
(四)组织化工园区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开展专题研究、技术讲座、学术研讨、信息交流;
(五)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化工园区及企业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和参加国际和国内间的科技信息和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举办和参加相关行业的活动和展览;
(六)承担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本专委会采用团体(单位)成员制和个人成员制。成员单位主体是省石化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员,省内各化工园区,以石油和化工为主导产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与化工园区发展建设相关的公用工程、安全、环保企业以及个人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参加本专委会,按照规定办理入会申请;
(二)遵守本专委会的工作规程;
(三)按时缴纳会费。(加入本专委会的成员单位,自然成为协会成员单位,会费由协会统一按既定标准收取。)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省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化工园区专委会入会申请表》1 份;
(二)申请加入后,由秘书处颁发“浙江省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化工园区专委会成员单位”证书。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工作规程,执行本专委会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本专委会工作,建立与专委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机制,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严格遵守本专委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成员退会时,需书面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成员证书。成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成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成员退会或被除名,本专委会应向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向协会提出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建议;
(三)确定本专委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秘书长各一名,副主任、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协会提名,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协会领导,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三)组织筹备和召集主持成员大会,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组织讨论并决定成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成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指导和监督本专委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向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三)对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主任提出奖惩的建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依托协会技术委员会专家库,开展相关专业咨询与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其代表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参照协会聘用人员薪酬标准)。
(二)日常业务活动经费支出;
(三)本专委会财务由协会负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于2024年 5月 22 日经本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浙江省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