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 适用范围为: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商品(附件1);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附件2)。 通知称,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浓度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游离态三乙醇胺占该商品的质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浓度。